受害者因一起刑事案件受傷住院。本該完成的手術,由于醫生的不負責任,患者未能及時得到正確的治療,反而加重病情,造成嚴重感染,最終死亡。那么誰來為他的死負責呢?下面深圳醫療糾紛律師帶你看這個案例。
案件經過
患者小李因腹部被刀刺傷,被送往昆明宜良縣一家醫院。術前診斷為:腹部開放性刺傷。手術記錄顯示,外科醫生進行了肝破裂修復、膽囊切除術、胃網膜血管破裂縫止血術和胰腺破裂縫止血術。手術后,患者小李的病情并沒有好轉,但他的精神越來越差,病情逐漸惡化,并伴有持續的發燒。由于病情惡化,6天后,小李轉到昆明上級醫院繼續治療,在醫院再次進行剖腹探測,醫生發現小李十二指腸水平開始有1.5厘米穿孔刀傷未修復,急性彌漫性腹膜炎,經過一系列治療,小李最終因感染過度搶救死亡。小李的父母認為,醫院無法逃脫他們的責任,他們決定采取司法途徑,并要求解釋。
患者和醫生共同委托昆明某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經鑒定,該事件構成醫療事故。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第四條、《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本案屬于一級甲級醫療事故,宜良縣某醫院負次要責任。
法院判決
醫院賠償死者家屬44萬元以上。法院認為,由于被告宜良縣某醫院漏診漏治小李十二指腸貫穿傷(刀刺傷),導致繼發感染、胰頭損傷和急性彌漫性腹膜炎,最終導致感染性休克、多器官衰竭、搶救無效死亡。被告宜良縣某醫院在本次診療活動中存在過錯,未提交證據證明原告有過錯。原告的直接經濟損失已另案向侵權人主張,宜良縣人民法院通過附帶民事判決確認賠償,不得重復賠償,法院不再支持。對于原告在本案中應獲得的賠償,法院確認為死亡賠償421500元,精神賠償20000元,鑒定費2000元,共計賠償443500元。本案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一審后不再提起訴訟。對于原告在本案中應獲得的賠償,法院確認為死亡賠償421500元,法院確認為死亡賠償2000償43500元。在這種情況下,受害者的侵權行為和醫療損害過錯是兩種法律關系,因此可以支持尋求死亡賠償。在這次醫療事故中,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是醫務人員的疏忽。此時,律師應從專業的角度來判斷是否完全為患者贏得了合法的權益。醫院應當通過訴訟追究責任。最后,病人得到了超過44萬元的賠償。深圳醫療糾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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