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屬稱,征收方采取斷水、斷電及斷暖氣等非法手段,逼迫他們搬遷,導致年老多病的父親感冒,引起舊病復發,治療未果去世;最終,青海高級法院認定征收方強拆違法并應賠償損失,但沒有認定老人舊病復發與拆遷行為有因果關系。深圳損害賠償律師今天給大家解讀這起案件。
佘先生家面臨拆遷,房屋登記在佘先生父親名下。2013年7月29日,征收方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決定對被征收人佘先生的房屋進行征收。
佘先生表示,在2012年冬天,拆遷部門就采取斷水、斷電、斷暖等非法手段,逼迫他們全家搬遷,因征收方的強拆行為使他父親喪失晚年唯一住所的居住權,人身權遭受到了嚴重侵害,精神上也因此受到打擊。老人于2012年11月25日因感冒舊病復發,經救治未果去世。
2013年11月16日,征收方對案涉房屋強制拆除。佘先生不服提起訴訟,主張判決征收方強制拆除案涉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對其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失,以及因斷水斷電造成老人舊病復發去世的精神損失費進行賠償。
法院認為,征收方與佘先生未達成征收補償協議,但根據佘先生拍攝的照片證據及庭審查明的事實,能夠證明強拆系征收方組織實施。
法院認為,征收方對于上訴人“采取斷水、斷電、斷暖氣等非法手段逼迫原告搬遷”、“因野蠻拆除,損壞了原告家具、家電等”等主張沒有提供相反證據予以反駁,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推定佘先生主張成立。對征收方逼遷及強拆時造成的財產損失,應當依法賠償。
法院指出,征收方在強拆前一年多的時間斷水、斷電迫使佘家搬遷,使得佘先生及其家庭成員為解決此生活問題需要租賃房屋或者為自行解決水電問題增加了經濟負擔。
因此,佘先生主張的過渡費作為案涉房屋被拆除前斷水斷電的損失應以賠償。
另外,案涉房屋自拆除到判決時已經經過6年多時間,買房和租房價格都在上漲,為彌補佘家經濟損失,并體現對違法拆除行為的懲戒,酌定賠償一定金額的房屋拆除經濟損失。
但對于精神損失費問題,法院認為,本案中征收方雖然采取停水、停電等不合法的手段逼迫搬遷,但未侵犯人身權利,老人因病去世與征收方強拆行為沒有因果關系,因此主張的精神損失費于法無據,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征收方強制拆除案涉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并應賠償損失。
針對此案,深圳損害賠償律師表示,征收方在申請法院強制執行10日前未向佘先生送達催告書,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征收方強制拆除案涉房屋并沒有滿足《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確定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及30日內完成搬遷的期限。在區人民法院作出準予強制執行裁定次日拆除案涉房屋,違反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先補償,后搬遷”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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