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簽訂時,保險人詢問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的,投保人應當如實通知;保險合同免除保險人的義務或者增加被保險人的責任無效。
案件賈,崔是夫妻關系。2016年2月16日,賈與被告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商丘中心分公司簽訂了《心安·易住院費醫(yī)療保險(H2014)》費用補償醫(yī)療保險合同,被保險人為原告崔。合同約定:合同保險期為1年,合同可在1年保險期滿后續(xù)簽;合同保險期滿后30天內未提出書面續(xù)簽申請的,以后按重新保險處理。自動續(xù)保特約:與上一期投保人的通知相比,如果被保險人健康、專業(yè)、參加當?shù)毓册t(yī)療或基本醫(yī)療保險或農村合作醫(yī)療保險,投保人應在上一年保險期滿前書面通知保險人。如果被保險人沒有書面通知,被保險人應承擔未如實通知的相應法律后果。同日,被告收取賈的保險費,并向原告出具保險合同,該案件涉及的保險合同顯示,原告沒有在2018年的健康調查中簽署合同。2018年,崔沒有出具新的保險費。
2018年12月3日,原告崔某住院治療,被診斷為心率失常SVT和2型糖尿病。他進行了心臟電生理檢查和射頻消融,花費了73925.24元醫(yī)療費用,41598.62元通過職工醫(yī)療保險報銷,剩余32326.62元醫(yī)療費用未報銷。原告崔某向被告申請未報銷醫(yī)療費用補償。被告于2019年2月22日發(fā)布理賠決定,以原告未如實告知為由終止保險合同,不退還保險費。
深圳市福田區(qū)民權縣人民法院認為,2016年2月16日,賈與被告簽訂的費用補償醫(yī)療保險合同,自動續(xù)保特約規(guī)定的被保險人通知事項變更應書面通知被告,免除保險人依法承擔詢問義務,加重被保險人責任的條款,無效條款,無證據(jù)證明被告在續(xù)保時向原告崔詢問,因此被告應承擔向原告崔賠償醫(yī)療費用的責任。根據(jù)《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保險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被告太平洋保險營口中心分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五天向原告崔支付住院醫(yī)療保險32326元。受理費608元,減半收取304元,由被告承擔。

判決結束后,各方均未提出上訴,判決已具有法律效力并履行。
本案是爭議合同條款的格式條款。保險合同作為典型的格式合同,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依法應當承擔的義務或者增加被保險人責任的條款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六條第二款明確規(guī)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對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履行合理提示和解釋義務承擔舉證責任。本條規(guī)定有效解決了實踐中事實處于真?zhèn)尾幻鳡顟B(tài)時如何處理的問題。由于條款提供者處于強勢地位,想要享受格式條款的便利性,要求其承擔舉證責任自然是非常合理的。本案涉及的合同完全具有格式合同的屬性。上述保險合同期滿后,被告在賈未出具書面續(xù)保申請的情況下收取保費,并承認賈與其續(xù)保成立。本案涉及的保險合同約定,被保險人應當通知事項發(fā)生變化,被告應當依法免除被告責任。因此,被告應當承擔被告應當依法免除被告的主動詢問,原告應當承擔被告的責任。
根據(jù)保險合同的特殊性,雙方應遵守最大誠信原則。保險合同簽訂后,保險人詢問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的,投保人應當依法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中國如實告知是詢問告知主義,沒有保險人的詢問,沒有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如實告知,否則應視為主動放棄相應的權利,構成法律約束棄權,無權以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為由終止保險合同,但應嚴格按照保險合同承擔保險責任。在本案中,被告基于2016年對原告的詢問,證明原告崔沒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但2018年2月續(xù)保的保險合同是賈與被告之間的新保險合同,被告應重新詢問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被告不能證明被告崔在2018年續(xù)保,無權以被保險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為由終止合同。
在審判實踐中,涉及條款糾紛的保險糾紛最常見的是被保險人和保險人對合同條款的不同理解引起的條款糾紛。如何正確判斷可能無效的保險合同條款是人民法院審理保險合同案件的重點。在本案中,被告在2016年2月16日與賈簽訂費用補償醫(yī)療保險合同時履行了明確的義務,被告拒絕賠償?shù)囊罁?jù)是無效條款,是人民法院采用中間立場解釋、保險合同綜合判斷的結果,維護保險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深圳福田律師事務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