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則第七章,侵權責任。
第5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八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及本法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九條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發生交通事故損害的,機動車一方所負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條當事人之間已以買賣或其他方式轉讓并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登記,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受讓人負責賠償。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條以掛靠形式進行道路運輸經營的機動車輛,因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應當由機動車一方負責,掛靠人和被掛靠人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條未經許可駕駛他人機動車輛,因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由該機動車輛使用人負責;除本章另有規定外,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機動車因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經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首先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經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根據保險合同的規定予以賠償;未投保或未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條以拼裝或者其他方式轉讓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輛,因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條行竊、搶劫、搶奪的機動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而致損害的,由盜竊者、搶奪者承擔賠償責任。行竊、搶劫、搶奪人與機動車輛使用人不是同一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由行為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與機動車使用人共同承擔連帶責任。承保人有權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墊付搶救費用,保險人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者追償。
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條機動車駕駛員因交通事故逃逸,參加強制保險的,保險人應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不明,未參加強制保險的機動車輛或搶救費用超過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需支付搶救、喪葬等費用,預支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預付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后,其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者追償。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因非營運機動車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的,應由其一方承擔賠償責任,但機動車使用人單位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深圳羅湖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