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和離婚在婚姻和家庭關系中起著重要的作用。婚姻法對婚姻和離婚的具體規定是什么??深圳婚姻離婚律師為您詳細介紹。
一、結婚
1.男女必須自愿結婚,任何一方都不得強迫或干涉任何第三方。(《婚姻法》第五條)
2.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于22歲,女性不得早于20歲。鼓勵晚婚晚育(《婚姻法》第六條)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1)三代以內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
(2)醫學上認為不應結婚的疾病。(《婚姻法》第七條)
4.要求已婚男女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登記并頒發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建立夫妻關系。未登記結婚的,應當重新登記。(《婚姻法》第八條)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
(4)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婚姻法》第十條)
6.因脅迫結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被脅迫方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撤銷婚姻請求。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要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婚姻法》第十一條)
7.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至終無效。當事人沒有夫妻權利義務。(《婚姻法》第十二條)
二、離婚
1.男女自愿離婚的,允許離婚。雙方必須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發現雙方確實自愿,妥善處理子女和財產問題的,應當出具離婚證明。(《婚姻法》第三十一條)
2.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部門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實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允許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
(1)與他人同居的重婚或配偶;
(2)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滿2年的;
(5)其他情況導致夫妻關系破裂。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允許離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3.現役軍人配偶除軍人有重大過錯外,還要求離婚(《婚姻法》第三十三條)。
4.在懷孕期間,男子不得在分娩后一年止懷孕后六個月內離婚。婦女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接受該男子的離婚請求的,不限于此(《婚姻法》第三十四條)
5.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婚姻法》第三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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