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馬(男)和小麗(女)是夫婦。小馬在他的家鄉和北京都有房子,收入很好。小麗剛畢業,和小馬是個鄉下。據介紹,兩人相識一年,2018年1月登記結婚。在2019年4月,由于結婚后由于工作原因外出旅游的小馬,小麗發現小馬有出軌跡象。小馬承認他有婚外情,但表示會后悔。所以小麗讓小馬寫好保證書,保證如果再次出軌,賠償小麗30萬。與此同時,她還同意小馬把家鄉的財產轉讓給小麗。二○○二年二月,雙方辦理產權登記,小麗法院申請撤銷。2020年6月,小麗再次發現小馬出差出軌,于是起訴離婚,要求小馬按照保證賠償小麗30萬,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共有財產包括小馬銀行帳戶19萬元。小馬爭辯說,保證書是在小李的威脅下制定的,不同意支付30萬元,同時要求小李退還他家鄉的財產,并提交他的銀行賬戶信息,顯示該賬戶目前有2萬元存款。經過調查,小馬于2020年7月從銀行取款17萬元,聲稱自己從事商業活動,但沒有提供相關證據。最終,法院駁回了小李30萬元的索賠請求,并駁回了小馬老家房屋的請求。對小馬帳戶內的財產,法院認定小馬有轉移和隱瞞共同財產的情形,判決小馬支付小李12萬元。
伴隨社會發展,思想解放,婚姻生活中“嫁雞隨雞”“得過且過”的思想逐漸發生改變,離婚不再是難以啟齒的敏感詞,走出不幸福的“圍城”也是個人的自由選擇。當夫妻感情破裂,婚姻走道盡頭時,該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
法官說法:忠誠協議效力問題
深圳福田八卦嶺律師認為在實踐中,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經常簽署忠誠協議,如夫妻雙方同意:雙方應互相尊重和愛,對家庭、配偶和子女有道德感和責任感。如果一方在婚姻中因道德素質而背叛另一方(婚外情),應賠償對方的名譽和精神損失100萬元。關于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簽訂忠誠協議是否有效的問題,夫妻之間簽訂忠誠協議著誠信原則自愿履行。法律不禁止夫妻簽訂此類協議,但也不賦予此類協議強制執行力。
婚內贈與協議的有效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輯的解釋(一)》第三十二條: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財產贈與另一方或者共有,贈與人在贈與財產變更登記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贈與人可以在轉讓贈與財產權之前撤銷贈與。經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本條旨在解決因夫妻財產贈與合同任意撤銷而非法定撤銷而引起的糾紛。適用本條應符合下列條件:1.夫妻雙方已簽訂房地產贈與合同;2.贈與的標的物為房地產;3.房地產尚未轉讓登記或加名變更登記,贈與人仍為贈與房地產的所有人。結合本案,涉案房屋已辦理過戶登記,法院不支持小馬要求小麗返還房產的請求。轉移,隱藏夫妻共同財產的后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夫妻一方隱瞞、轉移、出售、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對方財產的,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對方發現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本案中,小麗于2020年6月起訴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2020年7月,小馬通過提現提取銀行賬戶存款17萬元。綜合整個案件,法官認為小馬存在轉移和隱瞞共同財產的情況,在分割共同財產時判決小馬少分。 深圳福田婚姻咨詢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