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房屋被盜時,物業公司的賠償責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分別確定。如果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了財產保管服務,在發生業主房屋被盜時,物業公司應當按照協議約定承擔賠償責任。如果物業服務合同未約定財產保管服務,應當適用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由物業公司對已經盡到安保義務承擔舉證責任。那具體的裁判規則是什么呢?請看深圳律師咨詢網的解答。

1.業主財產被盜的物業治理責任
物業辦事企業為小區供應物業治理辦事,曾經對該小區實行了響應的社區保安程序,履行了相關安全保證責任。業主未能供應有效證據加以證明物業服務企業在履行物業管理職責過程中存在過錯,致使涉案房屋被盜,財物嚴重損失,故物業服務企業無須對業主財產被盜承擔物業管理責任。
2.業主居室財產被盜,物業治理公司已盡到安全保證義務的,可以不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業主與物業治理企業之間因財產被盜而引起的糾紛,不能絕對地覺得物業治理企業不負擔義務。作為物業治理企業,其有維護小區安全的責任,應盡到響應的治理職責,保護包括小區業主財產的安全。所謂小區的安全,其應包括業主的財產安全在內。只是對于物業管理企業的保安部門而言,其不是國家機關,當然不具有國家相應的權力及強制性,但物業管理企業既然設立有保安部門,其應建立和規范一整套相應的規章和措施,在其職責范圍內盡到維護包括業主的財產安全在內的小區安全。
3.物業公司踐約盡到了正當安全治理義務的,不應承擔業主財產被盜損失的民事賠償責任
物業公司在物業治理地區部署保安職員24小時值班,并進行不定期巡查查抄;治理條約劃定保安職員對大件物品運出時應加以查證及核實,但被盜電腦主機配件體積小,輕易隱秘,易于照顧,并不是大件物品,不能苛求保安人員對每一個人員逐一檢查。故物業公司已經按約定盡到了合理安全關切義務,不應承擔業主財產被盜損失的民事賠償責任。
4.物業公司未盡到安全防范責任的,對業主被盜造成的財產喪失應承擔部分賠償責任
兩邊當事人簽訂物業治理協議,物業公司有對小區實施24小時安全監控和巡查,保障監控體系、防盜報警體系24小時運轉精良的商定責任。業主有證據證實物業公司的保安職員未對進出小區的陌生人進行盤問、登記,監控系統和防盜報警系統并非24小時運行的,說明物業公司未盡到安全防范義務,對業主被盜造成的財產損失應承擔部分賠償責任。

5.物業公司或開發商未執行應盡責任的,應該對被盜業主承擔賠償責任
業主財產被竊,若物業公司未能盡到兇惡管理人的防范責任,其應負補償義務;若開發商未能執行其對小區安全設備的許諾,其亦應負擔響應義務。當然,竊賊系間接侵害人,對業主財產被盜所致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乃理所當然。且竊賊系終局責任人,物業公司、城建公司承擔責任后有權向其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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