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是指業主對區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以及建筑區劃內共有建筑物、場所、設施的共同管理或者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其他管理人對業主共有的建筑物、設施、設備、場所、場地進行管理的活動。那么常見的物業管理糾紛有哪些呢?和深圳律師事務所一起閱讀下面的內容。
一、物業管理企業違約
物業治理企業的守約行動首要表當初:對專用部位、共用辦法設置裝備擺設保護治理不善;對物業治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綠化、大眾秩序等未盡治理職責,造成物業環境好轉;未經業主批準,本人或者可別人應用物業配置告白等經營性辦法,或將物業管理權發包給別人等等。物業治理企業未按協議請求供應辦事或其供應的辦事品質與合同商定不符的,屬于守約行動,應責令其負擔響應的守約義務。關于物業治理企業違約將物業共用部位自營或出租他人經營或安裝廣告牌的,應責令其立即恢復原狀,給業主或使用人造成損失的,物業管理企業理當承擔賠償責任。據此,物業管理企業利用物業設置經營性設施,應當征得業主或業主委員會的書面同意,并向相關部門辦理報批手續。經批準設置的經營性設施的收益,在扣除物業管理企業代辦費用后,一部分應用于補貼物業管理公共服務費,另一部分應納入維修基金。對于物業管理企業擅自將物業管理權發包給他人的,因其行為侵犯了業主的合法權益,故對其發包行為應認定無效,由物業管理企業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二、物業治理企業采用休止供電、供水、供氣等措施引發的糾紛的處理
物業治理企業為迫使業主繳納管理費,在業主不能按其請求繳費的情況下,常常采用停電、停水、停氣等程序。此類糾紛,應詳細情形詳細闡發。如物業治理合同中商定,對業主欠費的能夠采用停水、電、氣等步伐的,應從其商定。在無合同商定的情況下,應區別免費項目的不同特色詳細闡發。物業管理費首要分為業主供應衛生干凈、專用辦法的培修頤養和保安、綠化等大眾的費用,代收代繳水電費、煤氣費、有線電視費等公眾代辦性質的服務費用,以及特約服務的費用。業主僅拖欠公共*或特約服務的費用,而未拖欠公眾代辦性質服務費用的,物業管理企業不能采取停水電等措施,否則即為侵權;業主或使用人拖欠應交納的公眾代辦性質的服務費用,使物業管理企業為此未能代交有關費用,致使供水、電、氣等部門停水、電、氣的,物業管理企業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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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律師事務所對區分所有建筑物中共有部分侵權案例分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