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五常市素有水稻王國和中國優質大米之鄉的美譽,其地理標志產品五常大米更受消費者青睞。深圳市商標侵權律師帶你看下面商標侵權案。
公開資料顯示,截至目前,武昌大米品牌價值已達703.27億元,連續五年位居全國地理標志產品第一。面對如此巨大的品牌價值和市場影響力,一些人通過實施地標、商標侵權、混合和諧、無證生產、虛假宣傳等明顯的非法行為非法牟利。然而,也有更常見的市場經營行為,但引起了很大的爭議,即相關經營者沒有直接使用武昌大米相關的地理標志,而是宣傳自己是非武昌大米。該行業長期以來對該行為是否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有不同的看法。不久前,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結了類似爭議,并作出了明確結論。
非五常大米引發訴訟
武昌大米協會是武昌大米地理標志產品和武昌大米圖案標志的持有人和經理。在武昌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授權和管理武昌大米地理標志產品和武昌大米圖案標志的使用,發起和參與武昌大米商標侵權訴訟。
2020年5月,武昌大米協會發現,一家名為麥堆坡旗艦店的網上商店在銷售大米時,使用麥堆坡大米香東北大米10公斤新大米5公斤瑪瑙米晚優米長粒香非武昌大米描述內容。該協會認為,該商店在涉及的商品標題中使用武昌,發揮了識別商品來源和構成商標使用的作用。它不僅涉嫌侵犯協會對武昌大米的注冊商標專用權,而且違反了誠實信用的原則,涉嫌構成不正當競爭。如果這種行為不受規范,那么所有的體育品牌都可以聲稱非阿迪和非耐克。所有藥店都可以聲稱非同仁堂,這將對中國的商標制度造成毀滅性的打擊!該協會認為。
隨后,武昌大米協會向福建省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沈陽谷堆坡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谷堆坡公司)。
經審理,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述爭議內容僅說明其銷售產品的來源和使用功能,其產品細節已明確,銷售的產品是非常武昌品牌的大米。古堆坡公司未使用武昌大米商標進行宣傳,也未惡意附加武昌大米商標商譽,不會導致消費者誤以為其銷售的產品與武昌大米協會有關。因此,古堆坡公司起訴的銷售行為不構成侵犯武昌大米協會注冊商標專用權,也不是不正當競爭。
武昌大米協會拒絕接受一審判決,并向福建省高等法院提出上訴。在判決中,谷堆坡公司認為,一審判決確定事實清楚,應當依法維持。
經審理,結合案件證據,福建高等法院判決谷堆坡公司不構成侵犯武昌大米協會注冊商標專用權,但構成不正當競爭,必須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3萬元。
不同的攀附構成侵權。
本案因涉及五常大米地理標志產品而備受關注。二審法院作出上述改判的原因是什么?本案判決的啟示意義是什么?
對此,本案二審主審法官曹慧敏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合議庭改判的主要原因如下:古堆坡公司雖然在爭議商品標題中使用了大米一詞,但在搜索五常作為關鍵詞時可以找到商品。此外,從商品評論中可以看出,這種行為造成了一些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解,損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同時,古堆坡公司的上述行為客觀上實現了關鍵詞引流,不合理地獲得了商品點擊、瀏覽和交易的機會,有效地增加了其商機,減少了他人的商機。本質上,這是一種搭便車的攀爬行為,表面上是一種不同的攀爬行為。
此外,曹慧敏進一步補充說,就市場競爭秩序而言,大米或東北大米有多個商標。谷堆坡公司專門標注五常,非五常大米缺乏使用合法性,故意獲得商品關注和流量吸引力,可視為競爭目的,損害市場信息機制,造成市場信息混亂,阻礙市場供需準確匹配,獲取或破壞他人競爭優勢,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因此,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條第四款,合議庭認定谷堆坡公司被起訴構成不正當競爭。
審理此案的啟示意義是什么
曹慧敏認為,主要有四個方面:
第一,在裁判規則中,合議庭認定不同攀登的反向混淆構成不正當競爭。在傳統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中,被起訴侵權人與權利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攀登,造成消費者混淆和誤解。不同的谷堆坡公司在商品標題中使用非+地理標志,表面上用否定語言與權利人商品區分開來,實際上缺乏使用合法性,通過區分攀登反向混淆實現關鍵詞排水,造成混淆和誤解,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構成不正當競爭。
第二,在指導和規范方面,審判有助于指導和規范電子商務平臺運營商提高法律意識,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放棄搭便車、打邊球等僥幸心理,依法準確使用商品名稱,防止不正當競爭,進一步凈化網絡空間,促進良性競爭,促進電子商務產業健康優質發展。
第三,在功能方面,審判在知識產權司法保護中發揮作用,充分保護商標所有人的合法權益,更有效地打擊不正當競爭,更好地維護公平競爭的網絡市場環境。最后,在社會影響方面,本案涉及網絡平臺的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糾紛。網上商店銷售是目前非常常見的商業模式。電子商務平臺運營商是市場的重要主體,數量龐大,社會覆蓋面廣,判決結果具有很大的社會影響力。深圳市商標侵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