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景山一審法院審結萬達廣場有限公司、萬達百貨音樂侵權案件。法院裁定萬達廣場為本案單曲支付音樂著作權協會經濟損失和合理費用,總金額超過2.2萬元。 據深圳知識產權律師了解,判決現已生效,一起來了解一下。

石景山區萬達廣場盜版被判有罪
集購物、旅游、美食于一體的萬達廣場,是很多城市的消費中心。最近因為未經許可播放背景音樂被起訴到法院。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一審審結了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以下簡稱音著協)訴北京萬達廣場商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達廣場公司)、北京銀河萬達百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達百貨)背景音樂侵權一案。法院認為,被告未經著作權人授權,在其經營場所公開播放背景音樂《一生的愛》,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已構成侵權。判決萬達廣場公司支付涉案單曲經濟損失及音集協合理費用共計22000余元。該判決現已生效。
背景音樂引訴訟
原告音著協訴稱,涉案音樂藝術作品《一生所愛》的曲作者盧國富(別名盧冠廷)、詞作者唐書琛是中國發展香港著作權集體企業管理人員組織以及香港作曲家及作詞家協會有限責任公司的會員。根據原告與中國對于香港作曲家及作詞家協會有限導致公司員工簽訂的《相互關系代表合同》,原告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向侵權者提起行政訴訟。被告未經許可且未支付風險報酬,擅自在其生產經營的萬達百貨石景山店二層以背景分析音樂的方式,通過這些音響系統設備信息公開播放了音樂文化作品《一生所愛》,侵犯了音樂設計作品《一生所愛》的表演權,屬于網絡侵權問題行為,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學習使用涉案作品內容作為社會背景不同音樂,賠償原告經濟利益損失3萬元和合理開支1.68萬元等。
被告萬達廣場公司和萬達百貨認為,原告是否有權利起訴,需要提供證據,兩名被告從未播放過相關歌曲。 萬達廣場有數百個廣播源,廣播系統相互獨立,原告應明確廣播主體,原告的訴訟不能證明被告的廣播行為。 此外,原告索賠金額過高,原告的行為影響了被告的商譽。 綜上所述,不同意原告的主張。

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通過法院經審理后認定,根據我們中國發展香港作曲家及作詞家協會與唐書琛、盧冠廷簽訂的《讓與契約》,及中國目前香港作曲家及作詞家協會與音著協簽訂的《相互關系代表進行協議》可知,其已將享有著作權的音樂藝術作品的表演權授權音著協,音著協有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行政訴訟。至于原告可以提供的公證書,其內容主要反映了被告萬達文化廣場以及公司播放了涉案歌曲的事實,被告萬達廣場設計公司管理并未研究提供重要證據足以推翻該有效公證書所證明的事實,且該公證書不存在任何其他一些違反國家法定工作程序,結合在案其他電子證據,法院應當認定被告萬達廣場有限公司播放了涉案歌曲。被告萬達廣場項目公司人員未經音著協或著作權人許可,公開播放涉案作品分析作為傳統商場現代化背景不同音樂,侵犯原告表演權。因此,法院判令被告萬達廣場公司員工在其生產經營活動場所內立即停止學習使用這些音樂教育作品《一生所愛》,賠償音著協經濟利益損失6000元和合理控制開支1.68萬元。從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需要法院獲悉,被告未提起上訴。
付費使用有依據
音著協與萬達廣場的背景進行音樂作品版權糾紛已歷時4年有余。這4年來,雙方從上海的萬達廣場已經開始我們接觸,隨后一度走上了一個訴訟制度程序,在訴訟發展過程中又曾商談和解,但雙方企業始終認為沒有目標達成和解。2018年起,音著協對北京、四川及全國以及其他國家地區的萬達廣場進行了調查取證研究工作,再次與萬達廣場對簿公堂。
“從這個曲折的過程中不難看出,萬達廣場一直拒絕為背景音樂支付‘版稅’,這也是 ISPA 在與其他許多同類企業接觸時經常感受到的——使用音樂只是創造環境,而不是與客戶進行交易。”。既然音樂沒有直接的經濟效益,我們為什么要支付版權費呢?聲音文學協會負責人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根據著作權法,作者對作品擁有十三項產權,使用者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并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公共演奏背景音樂”是屬于“表演權”的一種表現形式。如何更好地理解這一規定?首先,音樂創作需要大量的時間和精力,艱苦的工作,詞曲作者應該立足于他們的創作工作,并得到社會的尊重和相應的報酬。第二,就音樂而言,雖然它是看不見的,但它可以發揮不可或缺的作用。因此,使用獲得許可證的音樂作品,租賃和經營場所,購買工具,是一個合理和必要的經營活動成本。
清華大學深圳國際關系學院副教授何軍認為,支付背景音樂的費用是有法律依據的。音樂版權擁有者有權表演他們的作品。根據著作權法,表演權是指公開表演作品和以各種方式公開廣播作品的權利。換句話說,表演權包括現場表演和機械表演兩大類,因此,對于商業場所播放的背景音樂,音樂著作權人有使用法定許可權和索賠權。背景音樂經常被用于營銷目的。雖然有些業務認為背景音樂只是環保的,并不能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但我們可以清楚地感覺到,背景音樂的選擇與他們在日常生活中的營銷目的有關,例如,在某個假日播放與假日有關的背景音樂; 在業務的某個時間選擇播放某個特定的曲目,例如在業務結束前或在促銷期間,這些特定曲目的選擇與業務的營銷目的有關,可以說是其營銷手段之一,起到了輔助營銷的作用。她還強調,企業應該意識到為背景音樂的使用付費。此前曾出現過使用背景音樂的爭議,據報道,多家商店、酒店、酒店、公園和航空公司已與音樂行業協會達成協議,為使用背景音樂付費。
值得一提的是,播放背景音樂也涉及表演者的權利。表演者有權從他們的機械表演錄音中獲得收益。 因此,在通過錄音在公共場所廣播背景音樂的情況下,諸如管弦樂隊、歌曲歌手等的表演者同樣有權獲得報酬。"
“此次訴訟的單曲判賠額達到了2萬元以上。倘若沒有按照每家商場每年播放音樂藝術作品百首計算,如此高昂的違法生產成本也將給經營者發展帶來具有一定的震動。”音著協上述負責人表示,違法經營成本越來越高,侵權問題行為主義必然越少。相信,未來可能會有一個這么一天,中國的音樂信息使用者都能夠積極主動依法付費用戶使用傳統音樂,音著協也可以同時達到“無官司可打”的理想境界,這也是我國著作權人和合法音樂使用者的共同研究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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