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債務律師今天來給大家上一堂生動的法律課,主題是“以房抵債的那些事兒”。別看這個話題聽起來嚴肅,其實里面的門道可多了,稍不留神,你可能就不知道該怎么辦了。

首先,我們要搞清楚,甲開發公司欠了乙建筑公司1000萬元的工程款,然后他們簽訂了一個《以房抵債協議》,約定用A房產來抵債。結果一個月后,甲開發公司沒能把A房產過戶給乙建筑公司,這時候乙建筑公司能不能要求甲開發公司支付1000萬元的工程款呢?
答案是,如果甲開發公司和乙建筑公司沒有明確表示《以房抵債協議》替代了原債權債務,那么乙建筑公司是可以要求甲開發公司履行原債務的。為什么呢?因為《以房抵債協議》只是債務清償的一種方式,是雙方對于如何還債的安排。只要雙方的意思表示真實,合同內容不違法,這個協議就是有效的。
但是,這里有個關鍵點,那就是《以房抵債協議》可能是“債務更新”,也可能是“新債清償”。如果是“債務更新”,那么舊債務就徹底消滅了,附屬于舊債的擔保也隨之消滅,這對債權人非常不利。所以,一般情況下,如果沒有當事人明確消滅舊債的合意,那么《以房抵債協議》的性質應該是“新債清償”。

在新債清償的情況下,舊債務在新債務履行之前不會消滅,舊債務和新債務是并存的。如果新債務沒有履行,導致《以房抵債協議》的目的不能實現,那么債權人就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舊債務。
總之,以房抵債雖然聽起來簡單,但里面的門道可多了。如果你遇到了需要以房抵債的情況,記得找深圳債務律師咨詢哦,我們會幫你搞定這些復雜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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