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房產糾紛律師們,今天我們要聊的是一個關于租賃合同的案例。這個故事告訴我們,租賃不僅僅是房東和租客之間的事情,還涉及到合同的履行和責任的承擔。
故事的主人公是劉女士和孫先生。劉女士在2019年5月租賃了孫先生的門面房一間,合同約定租期3年,年租金9000元。但是,劉女士在支付了一年房租后,就沒有再支付房租。孫先生因此要求解除租賃合同,并要求劉女士支付下欠的房租12000元。
劉女士稱孫先生的房租高于市場價,且自己對店面進行了全部的裝修,要求孫先生賠償房屋裝修損失費4000元。孫先生認為劉女士違約導致合同解除,不愿意承擔裝修損失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劉女士未支付租金構成違約,孫先生有權解除合同。同時,由于劉女士違約導致合同解除,她請求孫先生賠償剩余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請求不予支持。但是,考慮到劉女士的裝飾裝修費用尚未攤銷完畢,調解員為了更好的化解矛盾糾紛,調解由劉女士支付孫先生房租12000元,孫先生對劉女士裝飾裝修房屋適當的予以補償2000元。
這個案例給我們的啟示是,租賃合同的履行需要雙方共同遵守,一旦違約,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同時,也要注意合同中對于裝飾裝修的約定,以免在合同解除時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深圳房產糾紛律師在這里提醒大家,租賃有風險,簽約需謹慎。在簽訂租賃合同時,一定要仔細閱讀合同條款,了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以免日后發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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