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履行中,有時候各方在履行合同時會存在先后順序,即一方必須在另一方履行后才能履行自己的義務。如果一方未能按照先后履行順序履行合同,給后履行一方履行合同造成了困難,后履行一方有權依據先履行的抗辯權要求對方履行全部合同。本文深圳合同律師將以此為中心,闡述相關法律規定和深圳市的司法實踐。
一、法律規定
在合同履行中,一方的履行可能存在先后順序,即在雙方履行合同時,一方必須在對方履行之后才能開始履行自己的義務。這種情況下,如果先履行一方未能按照先后履行順序履行合同,給后履行一方履行合同造成了困難,后履行一方有權依據先履行的抗辯權要求對方履行全部合同。
這一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得到了明確的規定。依據該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的規定:“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和內容履行其義務。當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對方原因造成的不能履行,免除該方責任。當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影響對方履行合同的,對方可以停止履行,但是應當妥善保管已經履行的結果,并且應當追究未履行方的責任。”
在這一條規定中,最后一句“當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影響對方履行合同的,對方可以停止履行”的規定,就是先履行抗辯權的法律依據。因此,當先履行一方未能按照先后履行順序履行合同,給后履行一方履行合同造成了困難時,后履行一方有權依據先履行的抗辯權要求對方履行全部合同。
二、深圳司法實踐
在深圳的司法實踐中,先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情形比較廣泛。下面以深圳市人民法院的部分案例為例,介紹先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情形。
案例一:2016年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6)福民初字第377號
原告在與被告簽訂的合同中規定了先后履行順序,即原告應在被告支付全部價款后交付商品。然而被告在支付部分價款后未能按照約定時間支付余款,導致原告無法按照約定時間交付商品,被告在未支付全部價款的情況下卻要求原告交付商品。原告提出先履行抗辯,要求被告先支付全部價款后才能交付商品。
法院最終判決支持了原告的先履行抗辯請求。根據判決書的內容,被告未能按照約定時間支付全部價款,已經影響了原告的交付義務,屬于先履行抗辯的適用情形。因此,被告必須先支付全部價款,才能要求原告交付商品。
案例二:2017年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7)粵0306民初391號
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合同規定,原告應在被告支付全部價款后向被告交付貨物。被告支付了部分價款后,原告已經向被告交付了貨物。但是,被告未能按照約定時間支付余款,導致原告在交付貨物后無法收回全部價款。原告提出先履行抗辯,要求被告支付全部價款。
法院最終判決支持了原告的先履行抗辯請求。根據判決書的內容,被告未能按照約定時間支付全部價款,導致原告無法收回全部價款,已經影響了原告的權益。因此,被告必須先支付全部價款,才能要求原告交付貨物。
以上兩個案例都說明了在合同履行中存在先后順序的情況下,當先履行一方未能按照先后履行順序履行合同,給后履行一方履行合同造成了困難時,后履行一方可以依據先履行的抗辯權要求對方履行全部合同。
三、結論
在合同履行中存在先后順序的情況下,當先履行一方未能按照先后履行順序履行合同,給后履行一方履行合同造成了困難時,后履行一方有權依據先履行的抗辯權要求對方履行全部合同這是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而產生的。根據該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當一方履行合同時需要依賴對方履行合同的,可以向對方提供必要的協助,但是必須保護自身權益。如果先履行一方未能按照先后履行順序履行合同,給后履行一方履行合同造成了困難,后履行一方可以依據先履行的抗辯權要求對方履行全部合同。
因此,在合同履行中,當一方怠于履行時,另一方可以采取相應的措施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如果一方存在先后履行的約定,而未能按照約定時間履行,就會影響到另一方的權益,此時后履行一方可以依據先履行的抗辯權要求對方履行全部合同。
在實際操作中,如果遇到了先后履行順序的問題,應該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如果一方未能按照約定時間履行,就應該采取適當的措施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包括行使先履行的抗辯權。
四、建議
在實際操作中,應該注重合同的約定,明確約定先后履行順序。在履行合同時,應該按照約定時間和順序履行,以避免出現不必要的糾紛。同時,如果遇到了先后履行順序的問題,應該及時采取相應的措施,維護自己的權益。
總而言之,深圳合同律師提醒大家,當合同存在先后履行順序時,如果一方未能按照約定時間履行,就會影響到另一方的權益。此時,后履行一方可以依據先履行的抗辯權要求對方履行全部合同。在實際操作中,應該注重合同約定,嚴格按照約定時間和順序履行,并及時采取相應的措施,以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