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許多正在進行中的活動都遇到了意想不到的問題,由此而使得合同各方產生了各種各樣的矛盾,那么,對于這些矛盾的解決,法律是有相關規定的,為減少和妥善處理與“流行病”房屋租賃合同有關的糾紛,深圳合同法律師現對當事人提出以下建議:
1.及時通知并提供證明。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沒有履行企業合同的,應當進行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公司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使用期限內可以提供一個證明。如果對于房屋租賃服務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希望能夠通過發展不可抗力尋求社會救濟,免除責任,應當將合同因疫情影響導致的履行障礙問題及時告知對方當事人,以盡量選擇減少一些不可抗力給對方當事人造成的損失。同時,還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全面履行障礙的證明數據文件。
2. 積極溝通協商變更合同條款
從促進合同持續履行的角度出發,建議合同當事人在疫情發生后及時溝通協商,根據疫情對合同履行的影響,本著公平誠信的原則修改合同條款或簽訂補充協議,在租賃期間適當減少或免除疫情防控或適當延長租約,盡量通過私人救濟,從源頭減少糾紛。如協商失敗,承租人應預先繳付租金,以免違約自行承擔不必要的違約責任。然后起訴變更合同,減租。
3.注意固定和保留證據。
當事人對自己可以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問題或者進行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通過提供一個證據加以研究證明,主張變更或解除勞動合同的一方,應當對解除或變更的事實承擔證明社會責任。房屋租賃企業合同管理糾紛中,無論當事人是援引不可抗力要求學生解除合同內容還是情勢變更原則就是要求減免租金,都應當對相關法律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具體到涉疫情案件中,當事人之間應當更加注意信息收集和留存有關疫情不斷發展、防控措施分析以及環境造成施工合同履行障礙的證據。比如,政府部門針對疫情發布的相關產業政策,采取的具體解決措施等;承租人因疫情防控被隔離、入院治療的證據;承租人因疫情防控導致停產、停業以及生產經營業務收入驟減的相關經驗證據。如果我們雙方當事人在疫情防控期間可能存在主義協商溝通的,應保留相關人員往來函件、郵件、聊天記錄等,必要時可通過公證的方式方法予以固定。
4.謹慎、合理地選擇索賠依據
對疫情性質的確定因個案的不同而存有差異,合同當事人在提起訴訟時,亦應謹慎選擇請求權基礎,充分發展考慮疫情對合同履行的影響,進而確定是要求設計變更合同管理還是可以要求學生解除合同,防止請求權基礎研究選擇使用不當而承擔自己不利后果。比如,在疫情僅是對承租人的經營風險收益問題產生一些不利因素影響,但并不存在必然結果導致經濟合同主要目的就是不能為了實現的情況下,承租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主張很難能夠得到人民法院支持。此時,承租人基于情勢變更或公平原則要求法院減免租金的請求更為重要現實和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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