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是人生一件大事,簽訂屋宇交易條約更不可松懈,由于交易兩邊在專業常識上信息不對稱,有時買方并非出于本意或者不知道如何把握合同,以致最后在合同履行中處于被動地位。深圳合同律師提醒大家,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需要多加注意,了解合同內容,謹防合同陷阱。
簽訂空白條款需注意
1.看是不是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獲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開辟企業擁有企業法人業務執照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
(2)獲得地皮使用權證書和使用土地批準文件;
(3)持有設置裝備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開工許可證;
(4)已經由過程竣工驗收;
(5)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信等配套根底辦法具有應用前提,其他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或已確定進度和交付日期;
(6)物業治理方案已落實。
買現房的優點在于能夠比擬清楚地懂得屋宇的近況,能夠盡快獲得房地產權力證書等。購房人可到房地產治理部門核實該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真假即可,無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對外銷售房屋的,購買時都有隱患,存有不安全因素。
2.看條約中的土地性質
當初不少房地產開辟項目的用地雖然是出讓用地,但由于地皮性質為綜合用地或許商住兩用地,致使土地使用年限不是70年,甚至有些只有40年。
在購置時一定要看清地皮是不是為出讓獲得以及地皮應用年限是否為70年。目前法律只是規定住宅到期可自動續期,其他非住宅性質土地一般需繳費續期。
3.看清楚房屋用途
當初有些對外販賣的屋宇雖然和住宅一樣,但用途為公寓。
對于公寓的界定,如今不是很明確。明確的是,國度逼迫規范中對日照的請求沒有說起公寓一詞,唯獨對室廬的說明。公寓光照時候不需要饜足大寒日無效日照內滿窗日照時間不少于兩小時。另外公寓能否作為學區房,目前教育部門也沒有明確的答復, 因此為了孩子入學購房的要特別慎重。
4.物業也不能忽視
在簽訂商品房條約時會與后期物業公司簽訂物業辦事條約,因為開發商與后期物業公司關系一般比較緊密,物業公司的聲譽,以及物業合同中的很多約定,也要仔細閱讀。
盡管成立業委會后能夠解職物業公司,但如今的現實是不少小區由于寓居率不足或者業主不愿多操心,業委會的成立遙遙無期,導致業主和物業之間糾紛較多。
5.車庫和地下室或許閣樓的商定
條約簽訂時,開發商許諾給業主贈予車庫或許儲藏室、閣樓的,這些商定一定要寫入合同,口頭承諾的東西往往因為缺乏證據最后不了了之。
是不是有車庫,必定要看計劃,而不是聽開發商口頭承諾。另外人防車位也需特別注意。
6.面積的約定
這是如今誘發糾紛至多的條目,大家都認為簽訂合同后,面積差距超過3%的,可以不用付費,實際這是錯誤的。
假如購房人和開發商有商定,先遵守商定,無商定再根據劃定執行。開發商往往在簽訂合同時和購房人進行約定,約定以有資質的測繪部門出具的面積為主。
這一做法規避了3%的法定前提。大家必定要看清晰這點,能夠在合同簽訂時直接約定面積,明確約定超過多少不再付費。
7.貸款問題的約定
開發商每每應允贊助購房人存款,但條約卻不商定無奈貸款可以退房,而是約定因為購房人信譽等問題導致不能貸款的,購房人需一次性付清房款。
能夠后行查問個人信用或者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因無法貸款可以解除合同”。
8.過期或者賠償的問題
開發商和購房人會在條約中,對兩邊辦證或許交納購房款等題目的克日舉行商定,但如果細心就會發現,雙方違約后,賠償的金額是不對等的,合同簽訂時可要求對等待遇。
9.交房的問題
交房的前提,必定要在條約中明確。在哪一個驗收環節以后,才可認定實現交房。驗收方式有單體驗收、綜合驗收、竣工驗收備案、消防驗收等。
單體驗收后,有大概小區還處于設置裝備擺設狀況,小區內的道路、綠化都有可能未完成,居住不一定方便,因此需約定清楚。
10.小區大眾地區和公共部位的約定
開發商往往會奉告購房者,小區內的會所、健身場合等如許標準、多么先進,繞開產權問題。
假如條約未商定這些場合的產權,開發商有大概賣掉這些場合,賣主不一定能讓業主收費或者優惠使用,如果合同中約定了這些場所的所有權歸業主所有,則開發商不能出售這些場所。
以上便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知識,相信大家通過以上知識都已經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還遇到什么較為復雜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深圳合同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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