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相關的規定中,集體土地是歸集體組織所有的,一般是不可以進行流轉的,市場是流轉的土地大都是國有土地,但是隨著經濟發展加快,國有土地越來越緊張,所以社會人士也在呼吁集體土地進行流轉,下面就由深圳建筑律師為大家介紹關于集體土地作為建設用地的法律規定,一起來看看吧。

增加農民收入,允許集體經營建設用地進入市場,是《土地管理法》修訂的最大亮點。刪除原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規定需要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使用國有土地。過去,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流轉和租賃一直受到限制。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應當以工商業和其他經營性用途為主,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應當依法登記,土地所有權人可以轉讓或者出租,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同時,建議集體經營建設用地的轉讓或者租賃,應當經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中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會議成員或者村民代表的批準。這是土地管理法的一項重大制度創新,消除了多年來集體建設用地不能直接轉入市場的二元制度,消除了城鄉一體化發展的制度障礙,是土地管理法修訂中集體建設用地進入市場的最大亮點。

《土地管理法》的修訂,包括將建設用地集體納入城市管理的改革,旨在改變和完善現有的建設用地供給模式。 過去只有國有建設用地才能進入各種建設市場,現在集體建設用地可以直接由集體出售、出租用于建設。 這是土地供給格局的變化。第二方面,集體管理建設用地進入城市,首先進入城市的土地必須符合規劃,規劃必須符合工商業等經營目的。 其次,必須依法登記。 三是在年度土地利用規劃中進行安排。此外,土地所有者在取得集體企業建設用地使用權后,也應當按照原規劃用途使用。
為了保證集體經營建設用地進入市場后可能出現的法律問題,作為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內容,有必要增加集體經營建設用地的法律責任的規定,即六十八條。如何理解本法律責任的規定。
第一條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未按照合同規劃條件和期限開發利用集體經營建設用地的,責令限期改正。該規定明確規定,市、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有權處理集體建設用地違法行為,不按照合同規劃條件和期限開發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應當先責令限期改正。
其實,如果我們作為一個集體經營性建設發展用地使用權人,未按合同管理規定的規劃工作條件和期限進行開發、利用中國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且逾期拒不改正的,市、縣自然環境資源主管部門之間可以通過給予警告、罰款,具體設計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
同時,未按照合同規定的規劃條件和期限開發利用集體企業建設用地的,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 土地所有者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收回土地使用權。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經原批準使用土地的人民政府批準,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評估辦法》(以下簡稱《征收評估辦法》)第三條規定: 房地產估價機構、房地產估價師和房地產估價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成員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進行房屋征收評估,并對出具的評估意見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房屋征收的評估和鑒定工作。當事人在房屋征收中有利害關系的,應當退出。因此,房屋征用評估工作要做到客觀公正,現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用評估辦法》從以下四個方面體現了這一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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