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芳和馮蕾結婚10多年,生了一個兒子,名叫馮小明,一直受到王芳母親的照顧。 王芳和馮蕾因感情不和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判決王芳和馮蕾離婚。 但在法院決定離婚的幾天后,王芳意外死亡,直到法院的離婚判決生效。 馮雷能繼承王位的遺產嗎? 如果可以繼承,其份額是多少?接下來就由深圳離婚繼承律師為您講解如果妻子在離婚判決生效前死亡,丈夫能繼承遺產嗎?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1、2016年5月28日,央視社會與相關法律教育頻道《法律知識講堂(生活版)》欄目播出了建設一期設計題目為《女兒自己死后引官司》的節目。該期節目進行講述了一個叫王芳的女人,與丈夫馮磊結婚已十多年,并生育了一子,取名馮小明,15歲,是一名教學中學生,一直由王芳的母親張大媽照看。后王芳因與馮磊感情關系不和向法院可以起訴要求離婚,法院應當依法行政判決王芳與馮磊離婚。但在我國法院作為判決提出離婚需要十幾天后,王芳卻意外導致死亡,此時,法院的離婚案件判決書還并未開始生效。王芳死亡時留有重要部分文化遺產,在王芳死后,張大媽、馮小明與馮磊對王芳遺產的分配發生了一些爭執。
2、王芳的遺產分配有兩種不同的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張阿姨和應該平分地遺產。王芳去世時,王芳與馮雷的離婚判決尚未生效,他們之間的關系尚未解除。依法有權與作為第一繼承人的張大娘、馮平分的遺產。第二種理論觀點可以認為,對王芳的遺產,馮磊應當少分。從本案的案情分析來看,王芳和馮磊之間的夫妻關系其實我們已經發展處于這樣一個企業非正常的狀態,由馮磊、張大媽、馮小明均分王芳的遺產顯然是一種不公平的。
3、本文通過同意進行上述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解除婚姻關系的方式有兩種:一是夫妻雙方自愿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二是夫妻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由法院決定或調解離婚。 離婚登記婚姻關系自離婚登記之日起解除,但離婚訴訟自法院判決或調解之日起不解除,自文件生效之日起不解除。 離婚調解書自雙方簽字后生效,第一審雙方未提出上訴的,自上訴期滿次日起生效。在這種情況下,盡管法院已經判決王芳和馮雷離婚,但王芳和馮雷的關系在王芳去世前并沒有解除。王芳和馮雷在法律上仍然是夫妻,所以馮雷有權作為配偶繼承王芳的遺產。雖然,王芳生前與馮磊的夫妻雙方關系研究并未解除,但在我國法院判決王芳和馮磊離婚問題之后,他們發展之間的夫妻社會關系管理已經基本處于這樣一種通過非正常的狀態,他們國家之間我們只有一個夫妻之名,已無夫妻之實。此時,如果馮磊還能以配偶名義與王芳的母親和孩子等額繼承王芳的遺產,以常識判斷,這不公平。繼承屬于民事法律范疇,應當遵守民事法律社會關系的基本理論原則。公平原則可以作為一種民事法律之間關系的一項研究基本設計原則,在繼承時應當予以體現。我國《繼承法》規定配偶、子女、父母教育作為文化遺產第一時間順序繼承人繼承,但并未明確規定他們自己必須均等繼承遺產,故在遺產分配時,應當根據不同案件實際工作情況,依據公平原則對遺產進行科學合理的分配。
在本案中,遺產的分配必須考慮以下因素:一是王方與馮磊生前的夫妻關系;法院決定離婚后,王方與馮磊處于“準離婚”狀態。 如果王芳沒有死,雙方沒有上訴,王芳和馮磊的關系在幾天內就會解除,想象一下如果王芳在死前有時間立遺囑,馮磊就不會被認為是遺囑繼承人。 其次,張母和馮小明的處境比馮蕾更不利,張母在家照顧馮小明,馮小明是一個沒有收入來源的學生,而馮蕾則處于人生的黃金時期。 勞動能力明顯強于張大媽和馮小明,所以張大媽和馮小明應該對王芳的遺產進行適當的分割。綜上,馮磊依法可以有權通過參與王芳遺產的分配,但是我們應當少分。以上就是深圳離婚繼承律師為您講解如果妻子在離婚判決生效前死亡,丈夫能繼承遺產嗎?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深圳離婚繼承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