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轉讓,是指當事人一方將其合同權利、合同義務或者合同權利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合同的轉讓,也就是合同主體的變更,準確的說是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即在不改變合同關系內容的前提下,使合同的權利主體或者義務主體發生變動。接下來就由深圳買賣合同律師給您分析
【案情】
蔡于2018年11月與李、錢簽訂《幼兒園轉讓合同》。雙方同意蔡將其在東湖區的幼兒園以105萬元的轉讓價格轉讓給李、錢。李某、錢某約定在合同簽訂后一個月內將上述轉讓款支付給蔡某,蔡某同意在收到款項后一個月內協助李某、錢某辦理相關過戶手續。如有任何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如果不能通過協商解決,所有爭議應在當地仲裁機構通過仲裁解決。被告人李某、錢某未按時向蔡某支付轉讓款,蔡某向李某經常居住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案件進行受理后,蔡某在答辯期內向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具有管轄權異議,認為西湖區并非其經常選擇居住地,其戶籍所在地和合同規定履行地均在東湖區,本案應由東湖區法院管轄。同時,李某在首次開庭前向法院工作提出相關主管沒有異議,認為對于本案通過約定了仲裁制度條款,應當由南昌市仲裁委管轄。
【分歧】
在本案中,法院如何處理兩名被告的管轄權異議,有兩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事先審查管轄權異議。雖然當事人有仲裁條款,但協議應當提交當地仲裁機構仲裁。即使管轄權異議有效,也應首先審查管轄權異議,以確定哪個法院擁有管轄權,然后由實際擁有管轄權的法院解決爭端解決方案是否應當在法院受理的主管問題。
第二種觀點認為,應該先審查主管的異議。主管是確定管轄的前提和基礎,管轄是主管的進一步落實和明確。和解爭議是否應被法院受理是大前提,首先要審查監督人的異議。如果是分管法院,具體執行管轄,也就是哪個法院受理案件。不歸法院管轄而歸仲裁委管轄的,應當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無需對管轄權異議進行審查,從而有效促進糾紛的高效、實質性解決。
【評析】
深圳買賣合同律師贊同第二種理論觀點,理由進行如下:
一、首先,從權限與管轄權的關系分析
主管權力主要是指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解決民事糾紛的民事訴訟受案范圍,具體是指人民法院、其他國家機關和仲裁機構解決民事糾紛的分工和權限。司法管轄是指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級別和地區劃分,是一項涉及司法權組織體系、公民訴權保障、憲法權力分立制度等基本問題的重要訴訟法律制度。主管和主管之間有著密切的關系。監事制度是確定管轄權的前提和基礎,管轄權是監事制度的進一步實施。民事糾紛或糾紛只有在法院院長確定后才需要具體指明法院的管轄權。
二、其次,從確立管轄權和管轄權的目的上進行分析
管轄權異議與主管異議雖均為訴訟異議,但二者可以設置一個目的迥異。主管管理問題研究涉及的是法院對相關理論爭議有無審判權,是外部環境關系發展問題。管轄權異議則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依法提出該法院無管轄權的主張和意見,旨在分析解決我國法院系統內部審判人員工作崗位分工,系內部控制問題。一旦一方當事人主張教育主管異議,法院認為必須嚴格審查仲裁約定的效力,在確定仲裁約定無效前提下,法院才能有效行使主管權,進而能夠確定本院是否有管轄權。
三、從管理權和管轄權兩個方面分析其結果和救濟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的管轄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經審查后裁定。管轄權異議被駁回后,當事人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被告提出主管異議的理由時,法院可以直接裁定駁回原告的訴訟,無需進一步處理;當被告的異議理由不成立時,應以通知方式駁回其異議,而不是裁定。他只需要告知異議申請人,案件就會繼續審理。當事人無權上訴。
因此,當事人同時提出主管機關的異議和管轄權異議,先審查主管機關的異議。如果屬于法院的主管權限,那么具體執行管轄的問題,也就是哪個法院應該受理。如果不是法院管轄,而是仲裁委員會管轄,則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此時無需審查管轄權異議。這可以有效促進糾紛的高效、實質性解決,大大提高訴訟效率,節約有限的司法資源。如果先審查管轄權異議,將訴訟拖入無休止的異議和上訴程序,后審查主管的異議,將導致訴訟曠日持久,浪費寶貴的司法資源。
具體在本案中,雙方進行約定一律到本地仲裁管理機構通過仲裁問題解決,因原被告住所地均屬南昌市轄區,而南昌市僅有南昌市仲裁委一個國家仲裁服務機構。故《保育院轉讓技術合同》約定的仲裁組織機構應認定為南昌市仲裁委。在當事人之間存在可以有效提高仲裁約定,先行審查部門主管異議,法院可依法駁回原告起訴,排除法院的主管權后,無須再審查管轄異議,從而影響極大程度提升我國訴訟工作效率。以上就是深圳買賣合同律師為您講解有關鍵合同轉讓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咨詢深圳企業法律顧問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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