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強拆后,征收方竟然未經同意,直接將補償資金打入村民銀行賬戶,村民委托律師到法院打官司,征收方出具銀行流水辯稱拆遷是在補償完成后合法實施的,最終法院如何認定?今天,深圳房產訴訟律師跟大家一起看看這個案件。
高女士是河南某村居民,在該村建有一處住宅。2011年,征收方發布征收公告,對包括該村在內的區域進行征收,高女士房屋位于征收范圍內。就征收補償問題,征收方與高女士一直無法達成一致。
2019年7月26日,征收方在沒有與高女士達成征收安置補償協議的情況下,對涉案房屋進行強制拆除。2019年10月28日,某房地產評估公司向征收方出具了《致估價委托人函》,并給出房屋估價結果。其后,征收方將補償資金匯入高女士銀行賬戶。
高女士不服房屋被強拆,亦不能接受征收方的補償資金,向律師咨詢如何維權。2020年1月13日,在律師的幫助下,高女士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征收方強拆涉案房屋的行為違法,并請求征收方賠償損失。
征收方辯稱,高女士房屋沒有合法的宅基地產權手續,且拆遷系雙方達成協議后,征收方將賠償款打到符合法律規定的賬戶上之后進行的,拆遷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為證明其主張,征收方提供了安置意向書、評估報告、銀行流水等證據。
高女士在庭審中駁斥了征收方的答辯意見,認為執法機關沒有對涉案房屋進行違章認定,也沒有對其進行行政處罰,征收方就“認定涉案房屋屬于違章建筑”屬于違法。補償資金系涉案房屋被違法拆除后到賬,雙方未對所涉房屋拆遷補償標準達成一致意見,且房地產評估報告系違法作出,不具有證明力。
法院認為,征收方沒有提供有效證據證明高女士已將房屋騰空并同意拆除,也未提供該房被認定為違法建筑和拆除合法的相關證據。故對于征收方的上述訴訟主張,法院不予采信。而征收方作為該區域房屋的征收主體,在沒有和高女士就涉案房屋征收達成房屋征收安置補償協議的情況下,即實施強制拆除行為,違背了正當程序原則。
法院還認為,由于高女士不能確定具體損失數額,也沒有提供房產證件、土地證件或房屋結構、面積、占地面積等具體經濟損失數額相關材料,評估機構是否能夠在涉案房屋已經滅失的情況下明確作出評估結果尚不確定。
最終,法院判決確認征收方強拆涉案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限征收方于判決生效后60日內對涉案房屋被強制拆除行為給高女士造成的經濟損失予以認定并加以賠償。
對于該案,深圳房產訴訟律師認為,征收方對房屋進行征收應當具有正當事由和法律依據,應依法進行征收和實施。其中,“先補償后拆遷”關系到被征收方的切身利益,須嚴格遵守。本案中,征收方拆除案涉房屋的行為違背了正當程序原則,所以法院的判決并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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