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人發出的《中標通知書》的性質應為承諾,承諾自中標通知書到達投標人之日起生效,合同生效時成立。因此,雙方之間的建筑工程設計合同已經成立。招標人認為,此時雙方作為合同主體的地位是固定的,但合同內容需要進一步討論,雙方之間的預約合同,不能確定合同關系,既沒有事實依據,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法》的規定,不能成立。
最高法院認為:
一、中新資源公司與大慶油田公司的委托設計合同是否成立生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簽訂合同,采取要約、承諾的方式,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因此,判斷合同是否成立的標準取決于雙方對合同的主要條款是否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并最終達成協議。當雙方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協議時,合同就成立了。同時,本案涉及的建設工程設計合同是以招標方式簽訂的合同,仍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調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規定,公開招標的,應當發布招標公告;邀請招標的,應當發出招標邀請函。因此,作為公開招標的招標公告與作為邀請招標的招標邀請函具有相同的法律性質,其目的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本質上是要約邀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主要條款也可以明確招標文件的主要條款。
本案中,EM油田50萬噸產能建設地面工程設計項目由中新資源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規定與大慶油田公司簽訂。2008年3月2日,中新資源公司向大慶油田公司發出的招標邀請函是中新資源公司向潛在投標人發出的要約邀請。大慶油田公司收到招標邀請函后,根據中新資源公司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招標文件,響應中新資源公司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提出設計項目報價,參與項目招標,提交招標文件。大慶油田公司的招標文件具體確定,表明中新資源公司接受,即受意義約束,因此大慶油田公司的招標行為性質應為要約;中新資源公司于2008年3月17日通過開標評標程序向大慶油田公司發出。中新資源公司認為,此時雙方作為合同主體的地位是固定的,但合同內容需要進一步討論,雙方是預約合同,不能確定中新資源公司和大慶油田公司存在或委托設計合同關系,沒有事實依據,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法,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全面履行義務。至于中新資源公司在申請再審時提到的招標人主體資格和招標過程中存在的程序缺陷。法院認為,深圳工程律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八條的規定,招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位于哈薩克斯坦阿克糾賓地區50萬噸EM油田產能建設地面工程設計項目是中新資源公司的海外工程項目,中新資源公司具有招標人主體資格。中新資源公司主張其不具備招標人主體資格,缺乏事實依據,無法成立。在中新資源公司北京分公司發布的《招標邀請函》中,要求投標人具有國內油田地面建設甲級資質,并在哈薩克斯坦設計公司設計甲級資質。此外,雖然在招標過程中,投標人少于3人,銷售招標文件至投標截止日期不到20天,未記錄開標過程,但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無效。中新資源公司以此為由主張雙方的招標行為無效,導致雙方委托設計合同無效,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無法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二、關于大慶油田公司是否按約定完成初步設計任務,如何計算設計費。
根據2008年4月13日中信資源公司發布的《審查程序通知》和2008年4月14日召開的《EM油田地面建設工程初步設計方案審查會》紀要,可以確定大慶油田公司于2008年4月14日完成了EM油田初步設計方案的部分內容。隨后,根據中信資源公司的意見,大慶油田公司相繼完善了該方案。中信資源公司主張大慶油田公司未完成EM油田初步設計方案,與事實不符,法院不予支持。
關于委托設計費用的計算依據。中新資源公司向大慶油田公司發出的《中標通知書》反映,設計費用為工程建設直接費用的10%。本案爭議項目未實際施工,評估機構不能直接計算爭議項目的直接費用。二審法院建議,雙方同意以類似項目的直接費用占項目總投資比例推定直接費用。由于雙方提出的相關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成立,二審法院不予接受。對于黑龍江省建設審計司法鑒定機構對上述兩項費用比例的評估意見,雖然中新資源公司對此提出異議,但未提出其他相反證據,二審法院接受了評估機構的評估意見。例為70%-80%,二審法院為70%-80%,二審法院將其平均比例為75%作為本案兩項費用的比例,以推定爭議項目的總投資為4230.75萬美元。
因此,深圳工程律師根據合同,中新資源公司應向大慶油田公司支付設計費37.0190625萬美元{工程直接費4230.75萬美元×10%(所有工程設計費用占工程總成本的比例)×35%(初步設計費用占工程總設計費用的比例,而施工圖設計費用占工程總設計費用的比例為65%)×25%(初步設計方案占初步設計費用的比例)}。根據2009年11月大慶油田公司提起訴訟時人民幣兌換美元匯率0.14646計算,中新資源公司應支付大慶油田公司初步設計費37.0190625萬美元,折算人民幣252758.59元。法院認為,由于委托設計合同未按照合同完全履行,評估機構答復中兩種費用的比例符合一般建設工程結算時兩種費用的比例,二審法院對評估機構的答復意見進行了公平的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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