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離婚案件律師 民事訴訟。
被申請人:周默鵬(原審被告),男,漢族,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X,住址:河南省安陽市XX區XX村XX街,電話號碼:XXXX。
被告張(原審原告),女,漢族,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X,住址:河南省安陽市XX區XX村XX街,
關于被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離婚糾紛一案,被申請人現提出以下答復意見:
1.被申請人張投訴的部分事實與客觀事實不符。
一、被申請人投訴“雙方在子女教育、父母贍養、財產分配和使用等各種瑣事上經常發生矛盾和沖突”不成立。原因如下:
1.王某某,已婚子女,生于XX年X月X日。在被告于2019年7月10日起訴前兩個月,他帶著孩子住在他母親的房子里。2019年5月14日被申請人提出申訴時,孩子才5個月左右。對孩子的教育不存在矛盾和沖突;
2.被調查者關于父母支持的問題也不存在。被調查者父母剛滿50出頭,父親收入相對穩定,母親身體健康。有時候,她會打零工賺錢。目前不需要被調查者和被調查者的支持,更不需要在對父母的支持上產生沖突和矛盾。
3.至于被申請人提到的財產分配和使用問題,被申請人認為主要是因為家庭用車的使用偶爾會與被申請人發生沖突,而不是經常發生沖突和矛盾。
二、被申請人聲稱被申請人母親經常使用藥物治療抑郁癥,脾氣比較古怪,婆媳關系緊張與客觀事實不符。原因如下:
1.被調查者母親不經常服用治療抑郁癥的藥物;且被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母親是否服用治療抑郁癥的藥物與本案無關;
2.被調查者母親性情溫和,人際關系良好,沒有出現古怪的情況;
3.被調查人的母親與被調查人關系良好。在被調查人懷孕哺乳期間,被調查人的母親對被調查人照顧得很好,就像一對母女一樣。并不是被調查者所說的“母女矛盾極度緊張”的情況。
第三,被申請人聲稱被申請人總是無視是非,盲目為母親辯護,與客觀事實不符。被申請人會勸阻被申請人有時對母親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可能導致對被申請人的誤解,不存在偏袒母親的情況。
第四,被告聲稱“兩人自孩子出生后就分居了。”這種說法與客觀事實是一致的。但其聲稱“自2019年3月中旬以來,由于兩人矛盾升級,原告已將已婚子女帶回其母親家中居住。在此期間,被告及其家屬對原告和子女置若罔聞,沒有和解的誠意”,這與客觀事實不符。事實是:由于被申請人對被申請人很生氣,他把孩子帶回了他母親的家,被申請人、他的父母和他們的親戚在給孩子買了六盒奶粉前后十幾次去給被申請人家里打電話,但被申請人提出了非常苛刻的條件,要求被申請人在市區買房,否則他不會回家。被申請人認為,目前被申請人的住所屬于安陽市北關區,靠近市區,被申請人居住的XX村已被指定為拆遷窩棚改造區,未來發展前景廣闊,其房屋可能被拆遷分房,目前無需買房。買這么大的房子,一定要經過家庭協商和計劃生育,而不是盲目的制定計劃。甚至為了以后孩子的教育,按照計劃生育,被調查人結婚花了20多萬,如果借親戚朋友的錢還不回來,還要等家里經濟狀況好轉再買房。但被申請人堅持買房是正當的,被申請人不能同意他的請求。
二、被申請人同意與被申請人離婚。
因為被調查人經常沒事找事,無理取鬧,被調查人無法正常生活和工作。答辯人一次又一次找茬,傷透了心。讓回答者無法忍受的是,他生氣了,回娘家就不肯回家。答辯人父母為了答辯人家人的幸福,多次彎腰給答辯人家里打電話。回答者指著父母,辱罵他。回答者再也不能和這樣不尊重長輩的人生活在一起了。俗話說“萬德之中,孝為先”,不孝順父母,不尊敬長輩的人,很難說是一個善良的人。被調查者更愿意和一個懂事、體貼、對別人好的女人共度一生。與其痛苦的生活在一起,不如快樂的分開,這樣長痛不如短痛,這樣才能好好相處,給對方一個活下去的機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實已經破裂,調解無效,應該準予離婚。”被申請人認為夫妻關系已經完全破裂,同意與被申請人離婚,請求你院準予離婚。
三、被申請人同意返還被申請人的個人財產。
被申請人的個人財產應歸被申請人所有,被申請人同意返還。
四、被申請人不具備單獨撫養婚生子女的條件,被申請人不同意婚生子女王某某由被申請人撫養,請求法院判決被申請人依法撫養其兒子王某某,被申請人無需支付撫養費。原因如下:
第一,回答者雖然是老師,但性情暴躁,對父母不尊重,對長輩不孝順,性格特點不利于孩子的成長;回答者心地善良,講道理,沒有不良習慣,生活態度積極,能保證回答者的探視權,對孩子未來的成長起到積極的作用。被調查者的性格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長;
二是被申請人沒有穩定的住所,被申請人能夠為子女提供更好的生活和教育環境,對其未來的教育和生活會有更好的影響;
第三,回答者收入不高。目前孩子才8個多月。如果孩子是她帶大的,工作性質決定了她不能在工作中照顧孩子,嚴重影響孩子以后的健康成長。如果是被調查者撫養的,因為被調查者的母親在家,可以帶孩子,她和諧的家庭氛圍有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
5.被申請人主張被申請人返還結婚彩禮9.17萬元和價值1.1萬元的三件黃金首飾。
被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支付了9.17萬元的訂婚彩禮和價值1.1萬元的三件黃金首飾。由于支付給被申請人的婚禮彩禮造成被申請人目前的經濟壓力和生活困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一方要求返還按照習俗支付的彩禮的,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均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不同居的;(三)婚前支付,給支付人造成困難的。返還彩禮的法律規定適用于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雙方離婚應當是條件。”結合本案事實和相關法律法規,被申請人主張被申請人返還4.58萬元的一半以及價值1.1萬元的三金珠寶全部,并請求你方支持。
6.被申請人主張婚后分割與被申請人共有的財產91614元。
婚后,被申請人分別向被申請人轉賬人民幣5.85萬元和人民幣1.3914萬元,被申請人收到同事婚宴人民幣9200元,子女滿月人民幣1萬元。這四筆款項共計人民幣91614元,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一并分割。
七.被申請人同意本案的法律費用由雙方平等分擔。
深圳離婚案件律師 被申請人主張本案訴訟費用由雙方平攤,符合現行《人民法院訴訟費條例》,被申請人同意被申請人的主張。
法院欣然接受上述答復意見。
對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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