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不能協議離婚,需要進行訴訟離婚,離婚程序中要注意共同管轄權問題。法院在不同的情況下有不同的管轄權。離婚訴訟一般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轄,但當事人一方缺席一年以上的,行使原告居住地法院的管轄權。本文將由深圳律師詳細描述以下內容。

一、離婚訴訟制度一般由哪個法院進行管轄?
民事法律糾紛的一般可以管轄原則為被告所在地。因此,離婚訴訟制度一般由被告戶籍所在地法院管轄。但是我國最高國家人民通過法院提出關于企業適用《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環境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中明確相關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需要法院管轄。還應當指出,《解釋》第三條規定,公民的住所是指公民的住所。
第二,一方外出工作,應該向哪個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一般管轄權適用“原告高于被告”的原則,即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但是,配偶一方在外工作一年以上,配偶一方提出離婚的,可以向原告住所地法院提出離婚。
三、雙方均外出打工,應在沒有哪個國家法院可以起訴離婚?
《解釋》第十二條規定,夫妻離開居住地一年以上的,一方提出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沒有經常居住地的,原告提起訴訟時,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首先,當事人離開住所地是否超過一年,如果沒有,由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轄。離開住所一年以上的,由被告經常住所地法院管轄。起訴時被告人沒有慣常居住地的,由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轄。
四、一方定居國外起訴離婚應該去哪個法院?
《解釋》第15條的規定,中國社會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我國國內,不論哪一發展方向以及人民通過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企業一方住所地的人民需要法院都有權進行管轄。如國外研究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就是人民共和國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除了管轄離婚案件中還有找不到對方的,那怎么辦? 根據法律,如果找不到人,離婚是可能的。 在這一點上,有兩種情況需要區別對待。 離婚程序與配偶一方失蹤兩年或兩年以上、配偶一方失蹤不到兩年的情況不同。
一、其中一名配偶下落不明已有兩年或兩年以上,在這種情況下,有兩種方法可以選擇:
1、向法院可以申請對方進行死亡。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死亡下落不明(超過四年)的人,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宣告被申請人死亡,自宣告之日起解除婚姻關系。
2.直接向法院申請離婚。對于這類離婚訴訟,法院的具體做法一般有五個步驟:
(1)一方對于當事人向法院進行起訴離婚,要求人民法院立案。
(2)法院以一方提供的郵寄地址送達法律文件。 如退回或未簽收,則初步確認對方失蹤。
3.向下落不明及未獲聆訊的另一方收集額外證據,并進一步得出結論,指控案件的一方或法院的有關部門不能直接將法律文書送達該另一方。

4.原告交納一定的服務費后,在法院公告欄和相關媒體上刊登公告進行送達。在公告中告知對方當事人自己的權利和義務,以及不及時參加訴訟的法律后果。公告期限為:國內經濟案件60日,涉外企業案件6個月。
5.通知期滿,視為送達,聽證和判決應當缺席。
二、配偶一方的下落至少在兩年內不為人所知
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可以認為是配偶一方離開家庭,與家庭沒有聯系,不承擔家庭義務,故意違背婚姻義務,導致夫妻感情破裂。此時,當事人可以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5)款的規定,向被告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其他導致婚姻解除的原因”。

綜上,管轄權需要看雙方是否在常住地,需要根據不同的情形來考慮,遭配偶下落不明的時候,可以通過立案缺席判決,兩年內無音訊的可以通過人民法院訴訟離婚,如果你在這過程中遇到別的問題可以咨詢深圳律師幫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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