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了正確判斷該判決的相關規(guī)定,有必要對我國刑事被告人法律援助的現(xiàn)狀進行梳理。
從立法層面上看,根據(jù)修改前《刑事訴訟法》第34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7條的規(guī)定,我國刑事法律援助的受援對象包括:1)未委托辯護人的被告人為盲、聾、啞的;2)未委托辯護人的被告人為未成年人的;3)可能判處死刑的被告人未委托辯護人的。法院必須指定為這三類人進行辯護提供幫助。此外,如果被告沒有委托辯護人,法院還可以為被告指定辯護:(1)符合當?shù)卣?guī)定的經濟困難標準;(2)本人確實沒有經濟來源,家庭經濟狀況無法查明;(3)本人沒有經濟來源,其家屬經多次勸說仍不愿為其支付辯護費用;(4)具有外國國籍;(5)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經委托辯護人;(6)案件具有重大社會影響;(7)人民法院認為起訴意見和移送的案件證據(jù)材料可能影響正確定罪量刑。在此基礎上,國務院頒布的《法律援助條例》第11條又增加了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刑事法律援助的三種情形:"(1)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2)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由于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3)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由于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法的生命在于實踐。這些規(guī)定在司法實踐中的實施和運行情況,是值得研究的。在此基礎上,本組于2011年9-11月對刑事法律援助的相關問題,特別是與本文相關的問題,進行了初步的實證研究。調查方法主要有資料收集、調查問卷和訪談。該組首先考察了2003-2009年七年間中國的刑事法律援助狀況,發(fā)現(xiàn),近年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人員)總體上呈增長趨勢,案件主要由法院指派的辯護人員所占比例明顯提高(見圖1)。
中國刑事司法援助率的發(fā)展趨勢(司法援助率),圖1:2003—2009。
由于全國數(shù)據(jù)的粗略和不準確,總體情況還需要通過中院、基層法院相關情況的具體調查來核實、證實甚至重新審視。因此,該組主要對S省M市中級人民法院及其轄區(qū)的F區(qū)法院和S縣法院進行實證研究。并對C市中級人民法院及W區(qū)法院轄區(qū)的情況進行了部分考察和論證。
以M市為例,兩級法院2010年一審刑事案件1820件,其中,最高人民法院60件、民二庭113件、民三庭351件、民二庭517件、民二庭336件、民二庭503件。該組查閱了M中院一審案件全部卷宗(表1),并隨機抽取F法院、S法院約一半一審案件卷宗,分別為175宗、264宗、168宗、247宗(表2),調查與辯護有關的情況,如下所示:
表格1:法院一審刑事案件M2010辯護情況。
表格2:F,S法院2010年度一審辯護形式。
在M市法院一審的案件中,受援被告人75人,法援比例為66.62%。此外,29名被告人聘請律師進行辯護,委托辯護的比例為22.66%,自行辯護的比例為7.96%。這說明最高法院的一審刑事案件都由律師辯護,這有點出人意料,但它似乎也從一個角度說明了,對于中國最嚴重的犯罪,審判中的法治和人權保障已經達到了一定程度。但基層法院和中級法院的辯護情況差別很大。在264名被告人中,由38名指定辯護人的比例為14.39%,由45名委托辯護人的比例為17.05%,由181名自己辯護的比例為68.56%。在247名被告人中,指定辯護的被告人有34人,占13.76%,委托辯護的被告人有37人,占14.98%,委托辯護的被告人有176人,占71.26%。很明顯,在中西部欠發(fā)達城市的基層法院,刑事一審自辯率居高不下,這從另一個角度說明了在輕、重案件審理中保障人權的局限性。另外,該課題組經過實證調查發(fā)現(xiàn),類似的情況并不局限于M市。該組別對其他地區(qū)司法機構的初步調查也顯示出類似的情況。
根據(jù)這些數(shù)據(jù),我們可以發(fā)現(xiàn)一些可能有些出人意料的現(xiàn)象,其中之一就是法律援助成為被告人獲得辯護的一種重要甚至主要手段,指定辯護的比例已經與委托辯護相當,甚至比委托辯護還要高,不僅在中級法院,而且在基層法院,不僅在發(fā)達地區(qū),而且在中等發(fā)達地區(qū),在不發(fā)達地區(qū)。對于這一點,有必要再多說一句,我們長期以來的固有印象是:鑒于法律援助范圍的特殊性質,考慮到律師介入刑事訴訟的相對普遍性和歷史性,律師參與刑事訴訟似乎占據(jù)了刑事辯護,包括重大案件辯護的絕對地位。但上述事實與此印象有很大不同,個中原因值得探討。其次,法律援助已經成為重罪特別是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的最主要、甚至壓倒性的辯護方式,這在中院一審刑事案件辯護情況中可見一斑。第三,法律援助率,特別是基層法院的法律援助率,表現(xiàn)出與區(qū)域經濟和社會發(fā)展水平的相關性:越發(fā)達的地區(qū)所占的比例越高,即從M縣13.76%上升到M市F區(qū)14.39%,再到C市W區(qū)21.39%。另外,在這里雖然調查還不夠充分,但可以從相關數(shù)據(jù)推斷出,近十年來,法律援助的總體比率在不斷上升。因此,在絕對數(shù)量和相對辯護比例上均呈現(xiàn)出下降或停滯的趨勢。對于此,筆者認為,這與國家重視法律援助制度建設,在觀念上不斷加強,人力、財力投入不斷增加密切相關。這當然也與社會律師由于各種原因而投入較少有關。
因此,擴大法律援助范圍的關鍵在于增加對法律援助的財政支持。作為一項政府責任,法律援助已獲得國際社會的廣泛認同。我們的政府也做出了積極的反應。
怎么做?增加政府對法律援助的財政支持,也許是提高刑事辯護率的不二選擇。2011年,國家財政收入將達到10萬億人民幣,國家已經擁有了充足的財力。即使在我國建立了全面普及的法律援助制度,以每年100萬名被告人為計算單位,但借鑒域外英國刑事法律援助的相關做法,如果案件展開法律援助時采用的是政府購買社會律師服務,其主要成本(不包括基礎設施等固定資產投入)約為20—30億,而案件成本為2000—3000元。我國現(xiàn)行財政支出完全在控制范圍之內。顯然,參照美國模式,設立并推行普遍的公共刑事法律援助,由律師事務所承擔主要的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即使是在大多數(shù)刑事案件中進行辯護,也可以由國家財政部門承擔(在這個方案中,要比前一個方案增加的主要是固定資產,如基礎設施)。
附:我國律師制度雖然恢復30年了,但是我國還有210個縣沒有律師,與2004年相比并不是下降反升。但是,這一小組試驗發(fā)現(xiàn),年輕的法科生(以及高年級學生)和沒有獲得律師資格證書的法律專業(yè)人士同樣能夠勝任刑事辯護。如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退休的法官和檢察官等。就人數(shù)而言,這些團體的人數(shù)遠遠超過了能夠承擔刑事法律援助責任的律師團體。從中國國情出發(fā),建議在律師人數(shù)較少的地區(qū),可將基層法律工作者等納入刑事法律援助隊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