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將子女養育成人,在子女長大之后是需要盡到贍養父母的責任的,如果不贍養父母可能會被法律處罰,那么父母離婚后子女如何盡贍養義務?如果讀者在生活中遇見這樣的問題無法處理的,需要解決的,可以閱讀本文章內容,下面由深圳市律師為讀者進行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識對讀者有所幫助。
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執行扶養責任的,未成年子女或許不能自力生存的成年子女,有請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第一千零六十九條
子女應該恭敬父母的婚姻權力,不得過問父母離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存。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因此,離婚律師認為即便父母離婚,子女對父母仍有贍養義務。
但是在法律實踐中,最高人民法院在《中華國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承繼編懂得與合用》一書中明確:對父母離婚后離婚子女贍養義務這個問題需要分情況處理:
1、假如父母確因經濟才能或許其余主觀緣故原由(比如因犯法被禁錮)未能執行扶養責任,子女成年后主意罷黜養活責任的,法院不予支撐,子女不能將父母是不是盡了扶養教導的責任作為自己履行贍養父母義務的基礎和前提。在審判實踐中,對此應予從嚴掌握。因為子女贍養父母的義務是法定的和無附加條件的,在目前社會保障機制尚不完善、家庭主要承擔養老育幼職責的現狀下,不能輕易免除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鑒于子女與父母之間特殊的身份關系,也不能簡單地用等價有償、公平合理的一般民法理念加以衡量。
2、假如父母擁有扶養才能而拒不執行扶養責任或許對子女實行荼毒、遺棄、有意戕害等行動,情節嚴重的,能夠罷黜子女的養活責任。從《民法典》承繼編的規定來看,有意殺害被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喪失繼承權。同樣道理,犯有殺害、遺棄、虐待子女罪的父母原則上不再享有子女贍養的權利。因為讓身心受到嚴重摧殘的受害者再去贍養加害人,無論于法、于情、于理均說不過去。如果子女不計前嫌自愿贍養傷害過自己的父母,法律則不予干涉。
父母離婚不影響子女對其的贍養義務,即使父母曾無力撫養子女,子女在成年后仍負有贍養義務,且這種贍養義務是無期限的,也是不附加任何條件的。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讀者咨詢深圳市律師,華深圳市律師會及時為你解答疑惑,讓你能夠及時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