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時間后,B和A沒有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理由是他們錯誤地認為玩具槍沒有受到限制,沒有犯罪的意圖。2013年3月,深圳海關在B返回深圳后通知B協助調查,并被告知玩具槍槍口動能比超過1、8焦耳,應依法追究走私武器彈藥罪的刑事責任。深圳律師事務所為您講解一下相關的情況是怎樣的。
之后B被依法拘留,并被送往拘留中心看管。B的家人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決定聘請律師介入辯護和辯護,希望能幫助B,并給他在家照顧妻子的自由。防守要點和思路:
本案的關鍵在于《槍支鑒定報告2》,以壓縮進行氣體為動力,利用一個管狀器具以及發射彈丸致人產生損傷的氣槍立案標準是2支以上(含兩支)而本案通過另一支槍系他人使用槍支,則被告人可以攜帶需要一支氣槍入境不構成中國走私槍支罪采用案例四:S某走私國家武器研究彈藥5支槍支600發子彈判三緩五案收案日期:2014/03/04基本了解案情S某,男,1988年出生,畢業于軍事教育院校,原系深圳某公司IT員工管理工作發展三年,高級技術工程師。
2014年1月15日,S抵達香港光華街,這是槍支愛好者的天堂。S先生是一名槍支愛好者,他對店員很感興趣,決定買一些收藏品或者給朋友送禮物。由于他的軍事知識和他的擔心他的行為可能違反法律,S非常謹慎,他在購買前與商店店員檢查了好幾次槍的殺傷力。
多次詢問店員槍的致命力是否超過1、8焦耳,并多次詢問店員核實槍的新舊程度,是否可以開火。在收到店員的回復后,這批槍是沒有發射裝置的玩具槍,是用過的槍,S被保證購買了5支槍,并從商店收到了600枚鋼球子彈作為禮物。
當天晚上,S從深圳福田港進境,他沒有主動向海關申報自己的物品,而是被要求攜帶背包到海關邊檢辦公室進行機器檢查。在背包里繳獲了4支舊的“模擬手槍”,1支舊的模擬機槍,3包鋼球(200粒/包)。經鑒定查獲的上述5件槍型物品均為以壓縮氣體為動力,使用管狀儀器發射炮彈傷人的氣槍,致死率1、8焦耳/cm2以上。
當S被依法拘留時,廣東省深圳市人民檢察院對其進行了公訴,發現S違反海關法律法規,逃避海關監管,走私武器進入中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依法追究走私武器罪的刑事責任。根據《刑法》和《司法解釋》的規定,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起始點應當依法判處有期徒刑。防守要點和思路:
根據《公安機關槍支彈藥案件績效考核條例》第四條的規定,考核程序規定: “槍支彈藥案件的考核分為考核和復核兩個步驟,由不同的人員進行。評審人員應當按照評審作業過程的全過程進行復核,防止出現不正確的評審。完成鑒定后,出具槍支彈藥鑒定證書。
關于火器和彈藥的鑒定報告中的鑒定結論應當準確和簡明,鑒定人和審查人的身份應當標明,并加上其簽名和鑒定單位的印章、然后辯稱: 案件中的身份證明文件存在程序性缺陷: 身份證明過程只有識別步驟,沒有審查步驟。兩個工程師中的一個是評估員,另一個是評估員。
應該有一個審稿人,但只有審稿人的簽名不能被看到。程序中的缺陷可能導致不準確的結論。請法院在考慮接受這一證據時,根據懷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則,給予被告寬大處理,以便給予寬大處理的余地。
自首建議法院減輕處罰,建議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作為緩刑的條件。檢察機關認為,其是在邊檢時刻被關員查獲強行飛機過境,不具備自首的主動性和自愿性,故不屬于自首。辯護人認為,雖然S當天被發現攜帶槍支,但卻是被迫通過飛機的。
深圳律師事務所認為,在槍支被找到后,對S的檢查和調查只是初步懷疑階段,之后才通過鑒定確定是槍支。判斷S是否屬于主動投案,關鍵在于海關部門的鑒定結論出具后,S在得知結果后明知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但仍主動到辦案機關接受調查,并能把自己置于辦案機關的控制之下,其行為屬于主動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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