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律師咨詢網從事刑事辯護工作近30年,認為刑事辯護的風險是律師所有業務中最大的,這也是刑事案件辯護率低、律師越來越不愿辦理刑事辯護的重要原因。刑事辯護中的風險可以概括為受理案件的風險、立案后的風險、會議風險、調查風險和辯護發言風險。深圳律師事務所為您講解一下相關的情況是怎樣的。
接受案例時的“承諾”。客戶要求你為無罪辯護的目的,并說了很多“事實和理由”,最后,你答應邀請你,不答應找別人。生意是不能放手的,所以做了承諾,案子就可以辦了。隨之而來的是風險。案件被法院判定為無罪,當事人上門來,責難,虐待,甚至要求退款。
對此,作者的經驗是,可以同意委托人的要求,即根據你所描述的事實和理由,作者也認為可以無罪辯護。但有一個條件,即如果在作者審閱檔案后,檔案材料反映的事實不是你所說的,或者即使是不公正的案件,但現有條件不能證明是不公正的案件,作者只能根據證據說話。一般來說,客戶仍然能夠理性地接受。
會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時的“信息傳輸”。與新舊刑事訴訟法相比,大多數案件不需要辦案機關的許可,律師可以自由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結果,許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親友來到門口,要求帶話、遞便條,甚至讓你用手機給嫌疑人、被告人和他們打電話。如果這封信與案件無關,只是問候或介紹家庭最近的情況,可以向嫌疑人或被告宣讀,但他不能宣讀。通過手機傳遞案件相關信件與外界溝通,違反律師執業標準和拘留中心面談制度,堅決予以拒絕。
查閱案卷、復印案件資料后“披露案件信息”。辯護律師看完檔案后,當事人的親屬往往會對案件提出質疑,甚至要求查看檔案,這就容易出現串供、威脅證人等情況。在這方面,第一,材料不能交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親屬查閱,更不能復制; 第二,被告人在與犯罪嫌疑人核實案情時,只能讓他閱讀自己的供述、司法文件、專家意見、同一案件的陳述、證人證詞等,不能閱讀。
調查中的“偽證陷阱”。這是律師辯護的最大風險。在實踐中,越是重要和復雜的案件,存在著很多問題,證人被迫作出虛假或夸大證詞是最常見的。雖然辯護律師在調查證人后獲得了辯護證詞,但經辦案人員審查后,證詞很容易再次“變更”,而變更證詞的理由往往被告人自己說明,因此,
“偽證罪”有可能通過強加在你的頭上。因此,在確有一些必要根據調查時,一是可以兩名中國律師在場;二是最好在律所進行。如果沒有證人在外地,則最好是請當地律所律師法律協助我們調查;三是在筆錄中不要因為出現問題容易被認為是指供、誘供的問話;四是不要讓證人對過去的證言作否定學生表示,即對企業不同的證言需要做出正確選擇。律師參與調查后,最好是告知辦案管理機關,請求其復查,切忌不能作為“突襲”證據當庭出示!
被告方的“惡作劇”。不要提涉及政治和官場背景的案件的背景。民事賠償不要放大死亡、重傷案件中受害人的過錯不要夸大犯罪中的社會因素,不要渲染征地、安置、拖欠農民工工資、城市管理等引發的群體性案件。
被告人2011年7月因犯盜掘古墓罪被判處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2014年9月被告人因涉嫌盜掘古墓罪被刑拘,因涉嫌掩飾、隱瞞信息犯罪所得罪被逮捕。2015年9月因掩飾、隱瞞企業犯罪所得罪被提起公訴,公訴機關進行指控被告人2012年6月明知文物系贓物仍予以解決收購,且系在緩刑考驗期內又犯新罪,應當要求撤銷緩刑,數罪并罰。
被告人必須始終不能否認我們自己公司明知收購的文物是贓物,辯解理由是其收購成本價格與市場經濟價格基本持平,交易活動地點是否正常,文物保護沒有一個明顯贓物特征等。公訴機關以被告人曾經有盜墓犯罪前科、其對盜墓有相當重視程度的了解、其與盜墓被告人、文物都是非常需要熟悉等因素,推定被告人主觀上明知文物系贓物。
深圳律師事務所發現,司法社會實踐中,在認定方法掩飾、隱瞞一些犯罪所得罪主觀明知時,除了發展依靠中國現有數據證據外,很重要的是依靠推定來獲得學生明知。事實就是推定的前提基礎事實與推定事實材料之間的聯系方式只是為了一種高蓋然的或然性聯系,它未必就與科學客觀實際情況比較相符。因此,如果辯方提出了可成立的反證,推定原則即為系統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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