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和推廣科學的刑事偵查制度,“禁止刑訊逼供保障人權是民主法治社會的價值,也是現代法治國家保障人權、提高人權保障水平的責任。證據收集的規范化和禁止刑訊逼供不僅是司法領域內的改革,也是一個國家對公民的人權承諾。“這就對建立現代刑事偵查制度,摒棄落后的刑事偵查手段提出了迫切的要求。深圳律師事務所為您講解一下相關的情況。
一方面,要尊重科學,充分發揮現代科技在刑事偵查中的作用。通過偵查手段的改變,提高破案率,改變簡單粗暴的取證方式。不斷提高刑事偵查人員的證據意識,改變 "口供主義 "傾向,提高人權觀念和程序意識,防止刑事偵查權的濫用。另一方面,建立科學的考核獎勵機制和刑偵人員終身負責制。
尊重刑事偵查的客觀規律,改變以往以破案率為考核標準的獎懲機制,摒棄 "大案必破,命案必破 "等違背刑事司法客觀規律的行政指令;改變偵查終結是破案標志,作為公訴前的準備活動,偵查終結不能證明犯罪嫌疑人在法律意義上有罪的錯誤認識;要構建科學完善的刑事檔案機制,實現辦案人員終身負責制。
推動國家審判權、檢察權依法進行獨立自主行使。司法權的獨立行使長期以來一直是我國學術界的熱門話題,因為“司法機關在進行司法審判活動時極易受到其他國家機關的干擾”。同時,法官也很難擺脫對其職業的外部影響和控制。
司法權和檢察權的獨立行使是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也是現代法治國家的本質要求。" 如果司法程序不能以某種方式避免行政機關或社會上其他權力機構操縱,那么所有現代法律制度都不能實現其法定職能,也不能實現所需的安全和穩定。"刑事司法官員進行司法活動的唯一上級應是法律規定公正的權力, 個人的主觀感受或來自行政機關和機關的壓力,并通過對法律的忠誠,排除了武斷和情感正義。
刑事司法官員應抵制“審前審判”、“輿論審判”等刑事司法權政治化,打破“殺人案件必須破案”的神話。在司法審判中,要認真貫徹“罪有應得”原則,反對有回旋余地的審判,真正遵守法制原則、通過對個案的公正處理,展現公正的形象。
保障被告人辯護權的實現,“刑事辯護的狀況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一個國家刑事訴訟制度的民主化、法制化和文明化程度。同時也標志著一個國家人權保障的發達程度。" 辯護制度使刑事訴訟關系成為一種對抗式的控辯關系,對于提高案件審判質量,保證司法公正,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具有重要作用。
一方面,保障刑事被告人的辯護權,需要構建可操作的配套實施規范,防止實踐中刑事辯護權被變相剝奪和限制,充分保障辯護權的有效行使。另一方面,應設置相應的救濟措施,確保司法人員充分尊重辯護人辯護權的有效行使。對限制或剝奪辯護權的行為,應采取相應的懲罰性措施予以懲處,切實解決司法實踐中律師會見難、閱卷難、調查取證難等問題。
此外,任何人都沒有證明自己有罪的義務。在刑事偵查過程中,賦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權應是刑事辯護權的應有之義。構建一個完善的刑事司法監督管理機制。
構建完善的監督機制是司法公正的內在要求,這就要求我們改變傳統的監督觀念,構建民主、高效、科學的監督機制,統一完善的監督機制在法治國家內部。一方面,要進一步規范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機制,改變政法委員會機關過分干涉司法的現狀,通過立法措施,構建法律監督框架。另一方面,進一步加強司法機關內部的監督約束機制,完善檢察機關的監督體系,充分發揮檢察監督的職責。
深圳律師事務所認為,完善司法審查內容和程序,進一步完善權責明確、相互配合、高效運行的司法體系。此外,有必要進一步規范大眾傳媒對司法人員的監督,公眾的監督無疑有助于促進司法人員的公正性,同時警惕缺乏法律合理性的輿論綁架司法人員的行為。在堅持法律至上的司法職業化道路的基礎上,嚴格遵循法律意圖的價值邏輯,形成了切實可行的監督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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